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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反對派在釋法一事賊喊捉賊

2016.11.09 18:30 時事 鄧開榮

從「釋法」一事可見,反對派對《基本法》的態度是持雙重標準的,只問政治立場,不顧法理依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這是所有認識《基本法》的人都了解的基本事實,白紙黑字清清楚楚,毫不含糊,是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的體現。既然人大常委會釋法是本港法治體系的重要部份,符合《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所擁有的釋法權無疑是正當的,根本不存在反對派所謂的破壞「一國兩制」。正如我們可以說一位遵從校規的同學破壞校規嗎? 相反,游蕙禎和梁頌恆等人,刻意踐踏《基本法》第104條,衝擊中央對國家主權和安全的底線,拒絕依法宣誓,更藉機反華辱國,豈非才是破壞「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元兇?反對派多次包庇違反《基本法》的梁、游進入議會,擾亂議會秩序,使議會陷於癱瘓,完全罔顧市民利益,更倒過來批評中央違背「一國兩制」,豈非賊喊捉喊,指鹿為馬?難道反對派只許青年新政議員違反《基本法》,不許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不應妖魔化人大解釋權

試想一下,當有學生違反校規,鑽條文的灰色地帶,於是學校對校規作出進一步的解釋,好讓校規能發揮原來的作用,這究竟誰是誰非呢?學校作為校規的制定者,把校規解釋清楚有何罪?《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令通過的,既然《基本法》受到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也是理所當然,有權也有責。 何況,大家必須搞清楚,釋法不等於修法,不等於增補法例,而只是將原來的法例加以解釋和補充,堵塞鑽空子的空間。可以說,在《基本法》第104條作出解釋之前,議員們可以做的事情,釋法後同樣可以做;釋法前做不得的事情,釋法後同樣不能做。釋法絕非洪水猛獸,世界各地都很常見,本地法院亦經常對《基本法》作出詮釋,我們亦不應妖魔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權。事實上,任何擁護「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都應該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儘快釋法,捍衛國家和香港的總體利益! 圖:文匯報 http://news.wenweipo.com/2016/11/07/IN1611070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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