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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朱凱廸被DQ合情合理合法

2018.12.11 10:45 時事 羅成煥

政治光譜靠近「激進本土派」的朱凱廸參與競選鄉郊代表,被選舉主任通知無效,原因是朱凱廸曾於2016年在Facebook上,與香港眾志及劉小麗作出「主權在民,守護人權,捍自決未來的選擇」的共同聲明,因此認為朱凱廸支持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一個選項,違反了「一國兩制」及《基本法》。選舉主任又指,朱凱廸在其他文章中提及民主自決時,指香港主權的主導權應在港人手中,「而非北京或其他代理人,如中聯辦、特首參選人的手中」,內容令人質疑他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香港的主權,以及質疑他是否真誠地擁護《基本法》。 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從情理法三方面對評估此事。首先的是究竟朱凱廸是否如他所講,並不支持港獨?朱凱廸曾在2016年表明自己「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既然他口口聲聲不支持「港獨」,為何要又支持別人這樣做?豈非言行不一,「講一套,做一奪」,或者是搞「暗獨」?所謂「聽其言,觀其行」,他雖然聲稱不支持港獨,但又認為港人能夠選舉「獨立」,說到底,他就是認同港人可以獨立,這是大家必須認識清楚的,絕不能被朱凱廸的「語言偽術」蒙混過去。

言論自由有底線

朱凱廸認為「支持港獨」是「言論自由」,但是言論自由也是有底線的,就是必需要符合法律,否則就不是言論自由的範疇,而是間接鼓勵別人犯法。作為一名立法會議員卻去支持別人犯法,本來就不應該有出任議員的資格,上次選舉時沒有被DQ,不代表以後就不能被「DQ」。試問一下,即使上次選舉主任寬鬆了,難道今次就不能「嚴正」一些嗎? 至於法律方面,反對派認為《基本法》104條並沒有把鄉郊代表選舉列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內的重要公職,因而相關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鄉郊代表選舉。然則選舉主任是依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作出決定,是一條既有的法律既定,這點與《基本法》並無抵觸,反對派希望捉字虱是經不起考驗的:基本法沒有列明,並不表示只有基本法列明的選舉才可以適用現有的選舉法例,難道本地法律便不用遵循嗎? 無論從情理法三方面,朱凱廸的參選資格被取消也是理所當然和可以預期的,同時亦警告那些明裏暗裏支付港獨的政客,不要妄圖僥倖,企圖蒙混過關。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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