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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效忠絕非以言入罪

2021.04.23 11:00 博客 G青評理

《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已於立法會完成審議。此次修例對宣誓對象、宣誓內容、宣誓要求及宣誓效力等方面均做出較為細緻的規管,滿足及符合《港區國安法》第6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的法定要求。將有助於特區政府履行相關憲制責任,公職人員遵紀守法;亦有益於市民清楚了解法例內容,減少不必要的誤解及紛爭;更有利於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港」根本原則,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宣誓擁護《憲法》及《基本法》、効忠香港特區是對公職人員最基本的法理要求,也是必須堅守的政治倫理及契約精神。宣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既不是形式主義,也不是簡簡單單的行禮如儀,更不是所謂的以言入罪,而是按規矩行事,恪守原則及底線。宣誓效忠是實現「愛國愛港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的重要一步。因此,特區政府適時修訂有關條例,也是順應時勢民心之舉。

從政者的政治效忠是國際公認的基本價值取向,而公職人員宣誓更是早已成為國際慣例,早在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便首先開啟憲法宣誓制度,而截至目前,在全球193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已有177個國家的憲法規定了宣誓制度。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明確要求將舉行宣誓儀式作為宣誓者開始執行職務的必要條件,而拒絕宣誓則將失去任職資格。由此可見,規定公職人員宣誓擁護《憲法》及《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徵之一,也是維護香港法治核心價值的必要之舉。

合法合理 天經地義

宣誓效忠不是兒戲,特區政府一定要嚴肅對待,以正視聽。據悉,有逾百名公職人員拒絕宣誓效忠,港府表示將會啟動機制著令他們離開公務員隊伍,當局對此依法辦事合情合理,毋庸置疑。過去在立法會議員宣誓就職時,經常見到有候任議員未有嚴肅對待宣誓,擅自竄改誓詞內容,甚至加入「反中反共」等字眼,其影響之惡劣卻依然沒有被取消議員資格。在某種程度上來說,立法會過去未有嚴格把關議員的宣誓儀式,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處理事情,只會向社會傳遞錯誤信息,而這些壞先例更是造成今時今日部分公職人員「以身試法」的重要原因之一,望今後無論是宣誓人還是監誓人均能嚴肅對待。

此次修例草案分為9個部分共有31項修訂條文,主要涉及6大範疇,尤其是其中將區議員納入宣誓對象,明確具體宣誓要求等規定具有重要意義。現時,在由大多數反對派所把控的、泛政治化的區議會平台,宣誓效忠就有如一面「照妖鏡」,那些拒絕宣誓並辭任區議員的人士毫無疑問是從根本上就不認同「愛國者治港」原則,反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管治。然而,剩下那些表示願意宣誓留任的區議員們亦需要公眾監督,是否有做出違背誓言的行為;是否忠誠地履行職責,竭盡所能為地區市民服務;是否真心實意擁護《憲法》及《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畢竟,宣誓不是走過場,而是需要為自己的誓言所負責。

為政之要,莫先於用人。誠如筆者所言,宣誓只是維護憲制秩序,確保「愛國者治港」的第一步,如何保障之後的宣誓效力才是關鍵。例如,如果出現有人蒙混過關,只是在宣誓時「交足戲」卻未有認真遵守,是否宣誓具有「溯及力」?此外,面對有人質疑所謂「不真誠或不莊重的方式行事」具體指代何種方式,又如何判斷宣誓者當時一刻是否有真誠等等問題,這些需要當局仔細思考做出防範,亦需要當局向社會清楚解說,以釋公眾疑慮。總而言之,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合法合理,天經地義,絕不是所謂製造以言入罪的社會恐慌。

作者: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李宇陽

原圖:頭條日報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89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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