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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暴亂的下半場:
利用死因庭「存疑裁決」的騙局

2021.01.14 11:00 時事 微塵

每一宗死因庭的裁決,只是香港司法系統上對某死者的死因裁決,在機制上,死因庭也要處理很多涉及火葬、土葬、屍體移送出入境、開棺剖屍及死亡證等事宜,是接近一個裁判法庭的操作,並不是每個死亡的個案都要開庭研訊,簡單的死因研訊也不需要陪審員,只在爭議性的事件安排陪審員參與,不過,陪審員的水準也乏善足陳。

根據香港法例504章及司法機構的闡釋,死因庭的裁斷有十二項:

1. 死於自然

2. 職業病

3. 濫藥

4. 出生時缺乏照顧

5. 自殺

6. 墮胎

7. 意外死亡

8. 死於不幸(misadventure)

9. 合法被殺

10. 非法被殺

11. 死於胎中

12. 存疑裁決(Open Verdict)

這些裁斷又涉及爭議性的只有「死於不幸」、「合法被殺」、「非法被殺」及「存疑裁決」等。書面上的解釋只有「死於不幸」或「存疑裁決」最令人費解。「死於不幸」就是進行正常的活動時導至有人死亡,沒有殺人動機及意圖。過去有案例是一對毒鴛鴦在家吸毒,但智障的孩子卻誤吞毒品致命;另一案例就是醫生注射正常的藥物,但病人反應過敏。

集體的歇斯底里和幻覺

「存疑裁決」的英文是Open Verdict,但「存疑裁決」的中文及英文稱謂的確令人迷惘!對傳媒而言,簡直可圈可點,利用中文表達的歧義就變成各取所需,製造了一個陰謀!

根據司法機構的闡釋,「存疑裁決」乃指「證據不足除存疑裁決外無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斷」;而「Open Verdict」乃指the finding is made if evidence is not sufficient for any other finding to be made。

不諱言,中英文的解釋有些泥雲之別,當下中文釋義也有些反駁。「存疑裁決」在字面上也應該被翻譯為「證據不足作出任何裁斷」,這樣的話配合英語上的「Open Verdict」,就更容易令市民明白到所謂「存疑」並不等同「可疑」,更不是非法被殺的意思。事實上,英文的解釋可以更淺白,就是inconclusive。

文字可以用作鼓吹、煽動甚至作假。一個從高處墮下致死的個案,依靠一個立場鮮明的急症室的醫生及一個17歲的義務急救員就製造了一個氛圍,彷彿所有人都在說謊,亦只有這個醫生和急救員敢說出事實和真相?這是集體的歇斯底里和幻覺嗎?可憐一些香港市民也被誤導。可能要反問市民有沒有critical thinking的能力?更遑論是陪審員的水準及睿智。

從證據上而言,整個事件只是被渲染出來的鬧劇,究竟一個大學生在暴動過程中帶上兩台電腦進佔制高點是什麽理由?既然沒有其他佐證,看來未能達成一致性的決議也是合理的,但在中文語法上就給予傳媒及政棍作假的機會,好讓他們有着無限想像的空間!

殖民地的教育的確如此,假如有人真誠相信這些弄虛作假的報道,那就是水平太低,也是殖民地教育的遺毒!法律條文中翻譯能力也是關鍵,即使使用中文審訊,雙語能力俱佳的法律人士也不太多。然而,這是個歷史問題。

原圖:頭條日報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95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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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dost
譯做“死因不明”,搞掂。
3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