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案判刑,又掀起社會對司法不公的熱議。佔犯如朱耀明、李永達、鍾耀華、張秀賢公然犯法,罪名成立,竟可逍遙法外,或緩刑,或社服。更匪夷所思的是,法官明明話李永達引致交通要道夏慤道被佔,情節較嚴重,卻以「服務社會逾30年」為由,判佢入獄8個月,緩刑兩年。反觀「朱Sir」朱經緯因執法而入獄,上訴極都冇用(請按此重溫)。
不禁要問,難道朱Sir唔係服務社會超過30年?難道法律面前黃色違法者高人一等?大家覺得法官大人對朱Sir公唔公道?
原圖:HKG報、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8/0103/137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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