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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令人失笑的比喻

2015.06.26 22:30 時事 陳永良

日前,一位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成員,在網上報章把警方搗破本土派激進組織製造炸彈一案,比喻成是上世紀三十年代國國會縱火案,因為懷疑有人栽贓嫁禍反對政改的派別,就像當年納粹黨嫁禍政敵放火,從而用軍警將反對派一網打盡拘捕云云。

香港法制寧縱毋枉

現時香港的政治及法律制度、傳媒的監察力量等等,是否應和當年的納粹政權相比,相信稍有歷史常識的讀者都知道答案。雖然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開始脫離了英國殖民統治,香港至今仍然是採用「普通法」制度,而在普通法之下,我們的刑事訴訟法律有以下幾個特點:(一)無罪推定,即是說,被告人在被判罪名成立前均被假定無罪,因此控方必須要證明被告有罪,而不是被告證明自己無罪。(二)控方在法庭提出的證據必須達到「毫無任何合理疑點」才可將被告定罪。只要控方證據有些少疑點,法官都須判被告無罪。(三)被告有權聘用律師為其辯護,政府更會為沒有經濟能力的被告提供法援。(四)除了特殊原因,例如被告為十六歲以下兒童,所有審訊必須公開進行。(五)在高等法院原訴訟庭審訊的刑事案,必須由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簡單來說,香港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精神是「寧縱毋枉」,極之重視維護個人自由。這和法治觀念薄弱的國家,特別是並非採用普通法的極權國家比較,被告享有較高的法律保護及可以得到更為公平的審訊。這是所有念過法律的人都知道的事實。 我無法想像,在香港現時的環境下,可以有人膽敢捏造串謀製造炸彈的罪證,強加於幾位無辜人士身上,然後報警讓警方拘捕之。若說是警方以「砌生豬肉」手法,把爆炸品帶到案發地點,又或者是偽造其他例如在被捕人士電腦中發現的相關證據,以達到陷害反政改的人,那就更是不可思議。

栽贓嫁禍定曝光

警方很清楚此案極為敏感而且案情嚴重,在調查完成後我肯定報告必會呈交予律政司審核,由政府的刑事訴訟律師或外判的大律師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如有,則應控以哪一條罪名。從所涉及的嫌疑罪行和爆炸品的數量來看,此案極有可能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到時便會由普通市民組成的陪審團來聆聽控辯雙方的證供和陳詞,以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在這高度透明、嚴謹、公平的訴訟制度下,加上審訊是公開進行,如有栽贓嫁禍的事情,那是一定會曝光的。發表偉論的這位公民黨大律師,按道理不會連這些基本的法律知識也不知道吧! 一九三三年的德國,希魔(當時為總理)為了剷除納粹黨的死對頭,即德國共產黨,製造了國會大廈縱火案,說是共黨所為,第二天便在國會通過一命令,限制全國的基本人權,然後用武裝部隊逮捕共產黨員,禁止該黨參政,從而使納粹黨成為國會的絕對多數,希魔則奠定了獨裁者的定位。 希特勒的所作所為,歷史上早已有公論。我希望這位大律師好好地研究一下當年納粹德國的歷史,不要再隨便「發噏風」,以免被人作為笑柄。如果連香港的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精髓也毫無半點認識而胡亂作比喻,那就獻醜不如藏拙了! 圖: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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