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於2024年7月被《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鄭嘉如其後向法庭申請私人檢控前東家兩項違反《僱傭條例》罪名,阻止其參選工會及因參與工會活動而將其解僱。
案件今日(9月1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法官裁定《華爾街日報》母公司Dow Jones Publishing Company (Asia), Inc.第一項「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參與職工會權利」罪名成立;至於第二項「因行使工會權利而終止僱傭合約」的控罪,法官接納公司當時的確有轉移業務重心的裁員計劃,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求情及判刑,日期待定。
首罪指被告於2024年6月21日至6月22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刻意阻止或阻嚇鄭嘉如行使《職工會條例》下所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要求她參選記協主席,需獲得准許,而該准許將會被拒,並指她若參選或擔任此職位,將不會繼續受聘。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7月17日,作為鄭嘉如的僱主,因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享有成為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即擔任記協主席而解僱她。
審訊期間,辯方透露,鄭嘉如曾向《華爾街日報》提出方案,要求賠償她4年薪金(約300萬元),或是復職並作出道歉,同時她亦向勞工處提出投訴,辯方質疑其背後動機。被告因而認為鄭嘉如有不當動機,並涉濫用司法程序,要求終止聆訊。
原圖:香港電台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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