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11 月理大暴動案,5 名男子於2024年重新被捕,被控以暴動罪。其中 4 人早前認罪,昨日(6月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0 至 37 個月。法官李俊文指,考慮到理大暴動參與人數、程度、規模、歷時及所造成傷害等,從「鳥瞰式角度」來看均極其嚴重,惟案發至今6年半,為被告酌情減刑3個月。
4名被告分別為24歲學生張頌堯、29歲張展銘、22歲地盤工人陳俊僖、33歲前教師陳沅銘。4人承認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日,在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案情指,他們曾在理大內用水馬堵路,以及從實驗室拿走容器等,其中1人的指紋更在汽油彈上被發現。
其中一名被告陳沅銘曾任補習學校老師,案發後被騙到緬甸詐騙園區。李官指,獄中環境令他失去自由,與緬甸經歷相似,引起創傷後壓力症狀。根據心理報告,李官稱陳沅銘沒出現重大心理苦惱,已適應還押情况。陳沅銘去年因販毒案判囚18年5個月,李官稱屬咎由自取,與本案無關連,刑期分期執行,判他入獄37個月。
此外,同案被告黎駿傑在2024年10月15日的聆訊中缺席,手提電話無人接聽,其家人稱他當日早上10時已出門,彭官應控方申請發出拘捕令。
法治是社會運作的基石。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都必須面對相應的法律代價。再有黑暴參與者需為自己的行為「找數」,正是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唯有讓犯法者承擔責任,社會秩序與公義才能得到彰顯。
原圖:星島日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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