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G訊】去年2月9日發生的旺角暴亂,當中一名案發時只有17歲的青年陳浩文被控於旺角彌敦道用磚頭襲擊警員,令警員的左膝流血。被告日前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裁判官今日於九龍城法院判刑時指,被告過去3周已經還柙,初嘗到失去自由的滋味,信其已過了一個深刻的18歲生日,遂判18個月的感化令,被告於感化令期間,將接受為期1年的職業訓練。
辯方:被告在煽動下掟磚
案情指,被告在去年2月9日凌晨4時20分,於旺角彌敦道行車線上聚集,突然從人群中衝出來奔向警員王澤輝,並以磚頭擲向他,使他左膝流血及感到痛楚。被告於警誡下,稱在新聞報道中知道警方進行拘捕,感到憤怒故向警員投擲磚頭。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2014年起參與社會運動,一直以理性方式來表達訴求,惟在旺暴期間,抗爭活動超出其想像,故在被煽動下作出相關行為,而被告於還柙21日期間,有了充分警醒,明白表達不滿可以平和以及合法方式處理。
裁判官香淑嫻接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的建議,認為以感化作刑判是恰當的,指被告的性格衝動,易受他人影響,而且被告思想幼稚,缺乏自制能力,相信他是一時衝動犯事,沒有顧及後果。惟裁判官強調,警員當時是正當執行職務,遭受襲擊而沒有嚴重受傷,實屬僥倖。
圖: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6/0921/25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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