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名稱
使用者電郵
密碼
確認密碼
年齡
性別
Generic placeholder image
想收到的資訊
  • 時事
  • 投資
  • 生活
喜歡的資訊
  • 編輯推介
  • 時事新聞
  • 博客
  • 投資
  • 趣味影片
  • 生活
教育水平
  • 小學
  • 中學
  • 大學
  • 碩士
  • 博士
常用的社交媒體
  • Facebook
  • 微博
  • WeChat
  • Whatsapp
  • Twitter
  • Line
  • Instagram
確認

我們會發送內含重設密碼連結的通知信給您

確認

時事

涉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被判囚
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大家有咩講?

2024.02.09 09:00 時事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早前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暫委法官游德康今(2月8日)於高等法院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被廉署調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

林卓廷指,「7.21」事件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由於此事關乎公眾利益,故其披露游乃強被查一事,符合條例下的合理辯解,應予以脫罪。 

游官頒下判辭指,林卓廷只披露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事,在相對狹窄的解讀下,並不屬於《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下受調查人的身份,故沒有觸犯法例。不過若林卓廷認為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則更應支持不受警務處處長管轄的廉政公署調查游乃強。

游官續指,廉署調查游乃強一事不但沒有造成任何威脅,相反地透過獨立監察機關調查,公眾對調查結果將更有信心,更能保護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林卓廷披露此事反而有百害而無一利,更可能增加蒐證難度適得其反,故不構成合理辯解。

對於高院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唔知大家有咩想講呢?

原圖:星島日報圖片

https://image.stheadline.com/f/680p0/0x0/100/none/eb0dbf029441434a70fec9318a3fe6f0/stheadline/inewsmedia/20200112/_2020011218155671171.jpg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

發表意見

排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