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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承認參與在2020年6月4日的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0個月。黃之鋒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今日批准黃之鋒的刑期上訴,改判監8個月,其中6個月刑期與另兩案分期執行。身負3案共5罪的黃之鋒,原需服刑27.5個月,現刑期為23.5個月,即扣減了4個月。
此外,同案的觀塘前區議員梁凱晴被判囚4個月。於她去年7月刑滿出獄,刑期上訴則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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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黃之鋒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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