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G點,我哋一齊GG「敢做敢認」嘅民陣前召集人陳皓桓!
陳皓桓喺前年9月15日,喺未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下參與遊行,佢尋日喺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裁判官鄧少雄講到,陳皓桓雖然冇暴力行為,但佢喺現場受訪時,公然呼籲公眾參與未經批准嘅集結,鄧官考慮過遊行造成嘅影響、暴力程度、控方檢控延誤等,認為都比6.12包圍警總案性質輕,所以判陳皓桓入獄3個月,當中兩個月同另外四案同期執行,換言之加監1個月。埋單計數,陳皓桓身負5案,共囚22個月。好有「刑」呀!刑罰個刑!
原圖、原片:大公報圖片、陳皓桓facebook圖片、港台新聞圖片、頭條日報圖片、星島日報圖片、民陣facebook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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