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1荃灣暴動案,提醒了黃黑陣營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夥同犯罪」原則亦適用於暴動案,當中有六大類角色,也可能被法庭以暴動罪定罪,包括:遙距控制者、供應者、宣傳者、物資補給者、哨兵、「家長車」司機。簡而言之,就算你冇去到現場,亦未有攻擊執法者,但若你做了某些行為,可證明你有「夥同犯罪」的意念,「恭喜」你,你分分鐘要為暴動罪找數!
想知更多有關夥同犯罪原則,記得收睇明天(5月17日)晚《【幫港出聲與HKG報聯合製作‧評法論治】第三十集 不在現場也可告 參與暴動夥同犯罪六類角色你要知》,周融、黃汝榮為你解構相關法例!
原圖:頭條日報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97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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