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前年7月在旺角衝突現場,以「保護」暴徒為名,阻撓警方執法為實,妨礙警務人員清場,區諾軒當時已用「大聲公」向警員叫喊,事後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原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甚後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上訴,上訴庭終改判區諾軒即時監禁9周,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解釋。
上訴庭表示,襲警不只係傷害警員本身,同時係衝擊佢所代表嘅法紀和法治,上訴庭指襲警係嚴重罪行,必須判處犯案者具足夠懲罰和阻嚇嘅刑罰,同時指區事後冇向警員致歉,見唔到區有半點真誠悔意,故改判區諾軒即時監禁9周。
講得好,襲警係嚴重罪行,刑罰必須具阻嚇性。
原圖:星島日報、頭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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