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包括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在內的一群黃政客,涉嫌去年8月至10月,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分成4案處理,黎智英不只在首案罪成候懲,在次案則審前認罪。根據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17A條,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
黎智英案中,法官判決有何特別之處?且看今晚的《周融周圍講》,等周融為大家分析最新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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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2206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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