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府公布《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訂明區議員必須宣誓,違誓或者宣誓無效將會被DQ,以及5年內不得再參選(請按此重溫)。為此,公民黨發聲明指「政府密謀DQ區議員,剝奪港人政治權利」云云。全國政協副主席兼前特首梁振英就在Facebook話,公民黨的著眼點只在「政治權利」,卻忽略了「政治義務」,更反詰「愛自己的國家,不串通外國,不做傷害國家的事,對公民黨來說,這些義務過份嗎?」
一方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政治義務」,另一方就死咬要有「政治權利」云云,唔知大家撐邊個嘅說法呢?
原圖:星島日報圖片、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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