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日),特首林鄭月娥在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表示區議員乃「公職人員」,需按《港區國安法》宣誓,因為區議員雖無政權,但在政治體制內是重要的組織,應優先被視為「公職人員」。
她又稱,《港區國安法》第6條就公職人員宣誓宣誓要求較闊,而《基本法》第104條則比較狹窄,因此當局正在清晰釐定「公職人員」的定義,而有關的法律修訂,將在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之中進行,她希望把修訂草案盡早交予立法會審議。
正如特首所講,區議員是政治體制內的重要組織,理應按《港區國安法》宣誓,撐政府嚴正處理,掃除歪風!
原圖:星島日報圖片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172041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082579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