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申請保釋成功,保釋條件包括交出1000萬港元保釋金、3人人事擔保各10萬港元、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港、不准離開住所、每周報到3次等。對此,《文匯報》昨發表社評,指黎智英准保,是高院法官李運騰對《國安法》42條的理解出現嚴重錯誤,並損害香港國安法的權威。《文匯報》指黎智英涉危害國家安全,潛逃風險高,為防範他棄保潛逃,國安公署應引用《國安法》第55條對案件行使管轄權,並根據第4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撐國安署立即行動,根據《國安法》依法處理,絕不姑息!
原圖:頭條日報圖片、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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