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10 月 27 日黃友發動所謂尖沙咀「追究警暴、連繫穆斯林」集會,但集會後各區爆發騷亂,4名學生喺紅磡因戴住口罩參與反修例集結,而被控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其中一人另涉管有錘子。4人受審後今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第一被告傅詠琳與集結人士持有共同目嘅戴口罩阻止他人辨識身份,判其三項罪名成立,判囚8個月。
裁判官嚴舜儀表示,傅詠琳當時混入人群前排,即使有機會離開都仲逗留喺現場,明顯同集結人士持有共同目的,以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又指被告參與集結時戴上口罩,企圖阻止他人辨識身份,故裁定第一被告非法集結及禁蒙面法罪名成立。
至於另外三名被告,裁判官認為警員嘅描述相當普通,唔足以辨認身份,加上現場人數太多,警員唔可能得知所有人嘅衣著,同時排除唔到衣著相同嘅可能性,最終裁定三名被告非法集結及禁蒙面法罪名不成立。
理工女學生被判囚罪有應得,但另外三位被判罪名不成立,大家點睇?
原圖:星島日報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