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男子鍾嘉豪於去年萬聖節期間,參與中環反《禁蒙面法》示威時被警方拘捕,男子早前認非法集結罪,被判裁官何俊堯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後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昨日開庭審理,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犯錯」,指刑期明顯過輕,改判被告入獄3個月。
律政司代表提出覆核理據指,何俊堯未有充分考慮非法集結潛在風險,因當日示威人數多,更不聽從警方指示,集結容易被暴力示威者騎劫,急速升級。指裁判官何俊堯指被告該非法集結「相對溫和」屬裁斷錯誤。
潘敏琦看完當日現場片段後,認同現場多人與警員對峙是「激烈行為」,會有「一觸即發」的風險。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和潘敏琦聽罷雙方陳詞,指何官判刑時原則有錯,刑期明顯過輕,應判處被告即時監禁,又指被告案發時一身裝備,包括有組合棍、2對手套等,明顯是有備而來,加上當時《禁蒙面法》仍生效,指被告目無法紀,又不聽警方指示,以上均為加刑因素,最終判被告3個月監禁。
犯罪必須付出應有代價,別妄想以為可避過罪責!多宗案件結果擺在眼前,倘仍盲信「違法達義」,豈不可笑嗎?
原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20/11/20/YO20112000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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