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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立了國安法 問題仍未解決

2020.07.25 22:20 博客 陳永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終於通過了,成為香港的法律。這部分為六章,共有六十六條的法律,明顯是因應特區過去一年發生的一連串暴亂而度身訂造的。這部既具有實體法、程式法和組織法三種性質的全國性法律,一方面兼顧香港原有的《普通法》法律精神,對嫌疑人乃至被告的權利有列明如何保障,一方面針對出現在香港的威脅國家安全行為作出清楚的、有力的禁止和制裁。總體來說,《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比筆者原來的估計是沒有那麼辛辣,對該法的執行、檢控和審理還是信賴特區的有關部門。但法律條文仍算是寫得頗為貼身、細緻,可以說是綿裡藏針,用來對付潛在特區的反中亂港惡勢力應是有力的武器。

法雖立了,但並不表示問題就此解決。法律條文是寫在紙上的,是否可以達到心中想要的功效,還要看誰來執行,怎樣執行,抓到人犯後,如何審理。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第一天,即七月一日,香港仍出現過千名暴徒跑到鬧市街上,大肆破壞、堵路,其中多人手持鼓吹港獨標語和旗幟,並有一名男子駕駛一輛插上「香港獨立」黑旗的摩托車,在圍觀的暴徒歡呼呐喊聲中高速沖向一班防暴員警,導致幾名員警受傷。隨後的三個多星期,在中環、觀塘、元朗也好幾次有人在路上或在商場裡非法集結鬧事,不但高舉港獨標語,高呼港獨口號,更揮舞美國國旗,完全不怕《港區國安法》。雖然,這些非法集結與騷亂規模都比以前的小,看上去《港區國安法》似乎使一部分反中亂港份子不敢出來。但筆者注意到,特區政府有關官員,對執行這部法律仍是畏首畏尾,甚至有些態度曖昧。

嗌港獨口號 已觸犯了第二十條(二)

立《港區國安法》的目的,就是要震懾港獨份子,制止外國和外部勢力破壞香港。我們卻看到以上所說的違法行為出現後,警方並未有積極採取嚴厲的手段執法。或者,有人辯解說,只是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幾個字,又沒有提到「港獨」,所以不算犯法。但這些人當時的行為,明顯就是與過去一年中無數次的黑暴事件一樣,就是要挑釁特區政府的管治,只不過沒有用暴力而已。《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清楚說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無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1. (一)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2. (二)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3. (三)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那些在非法集結中呼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或拿著如此的標語,雖然並無使用武力,已是觸犯了第二十條(二)。有人可能會辯說,這口號沒有「獨立」兩字在內,所以不算違法。可是,法庭一定會看當時被告人是在什麼環境下作出這樣的行為,而不是單看語言的字眼來判斷。至於手持英、美國旗,或者是香港殖民地的龍獅旗,甚至說什麼。「要求美國接管香港」等標語,出現在這類非法集結場合,則已是干犯了(三)的罪行。筆者肯定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也不會容忍反政府活動中這樣的囂張行徑。

也許,警方剛成立的國家安全處組成的日子還短,面對過去二十三年來的真空狀態,人員的培訓仍須一段時間。加上,律政司方面與法庭方面需有大幅度的調整空間來配合,暫時警方仍未可全力出擊,以一見就打的果斷態度來遏制《港區國安法》所針對的各種罪行。希望特區政府痛定思痛,好好利用這部法律引進的機制,不要蹉跎歲月,儘快把問題解決吧!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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