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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7.28港島騷亂案】
稱基於「寧縱毋枉」原則
官判夫婦 女學生脫暴動罪

2020.07.24 18:15 時事

一對夫婦及一名女學生被控於去年7月28日喺港島區參與暴動,3人否認控罪。案件今早於區域法院裁決,3人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而夫婦2人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1萬元。法官郭啟安表示,證據未有肯定其與示威者「集結」。

夫婦無牌管有無線電罪成

三名被告包括為39歲湯偉雄、42歲杜依蘭及17歲李姓女被告。3人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郭官喺裁決話基於證據,不但唔可以裁定夫婦二人當日係幾時離開德輔道西,而係根本推論唔到佢哋當日被捕前曾出現喺德輔道西,又指因缺乏證據顯示其當日曾與德輔道西嘅示威者「集結在一起」,所以其不可能親身參與「暴動」甚至「非法集結」,又指不能排除夫婦被告可能只為救人。

而女學生當日喺徳輔道西出現暴動前約半小時前,已經出現於徳輔道西,法庭考慮到現有證據,同指未能肯定佢曾喺德輔道西與示威者「集結在一起」。

法官郭啟安最近更指,現時本案有關「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罪裁決結果,只係反映本案呈堂證據嘅狀況,係基於普通法中奉行嘅「疑點的利益歸予被告」以及「寧縱毋枉」原則,唔一定可以反映3名被告當時實際係咪曾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裁決已出,3人脫罪,對於判決你有何意見?不妨留言講講。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327819/%E5%8D%B3%E6%99%82-%E6%B8%AF%E8%81%9E-%E4%B8%8A%E7%92%B0%E8%A1%9D%E7%AA%81-%E5%A4%AB%E5%A9%A6%E5%8F%8A%E5%A5%B3%E5%AD%B8%E7%94%9F%E6%9A%B4%E5%8B%95%E7%BD%AA%E8%84%AB-%E5%AE%98-%E5%9F%BA%E6%96%BC-%E5%AF%A7%E7%B8%B1%E6%AF%8B%E6%9E%89-%E5%8E%9F%E5%8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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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就是蝗
自相矛盾啦。你都話對講機有問題啦。加埋其他嘢,仲有"被催淚煙入眼"咁你話佢或者可能唔一定在暴動現場?不在暴動現場會食到催淚煙?咁俾水炮車顏色水噴咗在身,都唔知點解會濕身,或者同人擁抱揩到咋啩啦?
20200725
Eric Leung
就係有呢d黃髮觀做埋辦方律師,替犯人找藉口,先至令呢班黑暴有恃無恐!
36分鐘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