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昨日刊憲並於今日生效,當中列明香港警察七大權力,包括在緊急情況下,警員毋須裁判官批出法庭手令,便可進入處所搜證,令執法更有效率!
根據《實施細則》,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警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此外,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行政長官可授權首長級警務人員批准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
《實施細則》列明警方七大權力如下:
- 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
-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
-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 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
-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原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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