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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涉中央須保機密
防不可逆轉損失
國安委不容司法覆核

2020.07.03 20:00 焦點

港區國家安全法在7.1前夕公布實施,或許是因為黃友太喜歡玩弄法律的關係,不斷質疑當中第十四條列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就此,新華社今天發表文章,不但詳細解釋為何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覆核,更闡明了國安委的設立目的、工作內容等。以下附新華社文章全文,請大家Share出去一齊認識,反駁黃友無理質疑!

【香港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香港國安法熱點透視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二章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作出規定,明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這一機構的創設備受各界關注,成為有關香港國安法的輿論熱點之一。

其一,為什麼要設立香港國安委?

長期以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設置、力量配備、執法權力配置等方面不健全不完善,存在明顯缺失和短板,導致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處於「不設防」狀態。可以說,香港是世界範圍內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最不健全、維護國家安全制度體系最薄弱的地區之一。依據香港國安法設立香港國安委,無疑是極具現實針對性的重要必要之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法律專家指出,這是香港特區作為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所決定的,也是國家安全事務屬於中央事權的屬性所決定的。同時,這也充分體現香港國安法四大特點之一,即最大程度信任、依靠特別行政區。

其二,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內容有哪些?

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專家認為,相關制度安排有利於更好統籌香港特區的管治資源,發揮香港特區行政主導的體制優勢,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行為和活動。

其三,香港國安委的決定為何不接受司法覆核?

依據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其決定不接受司法覆核。對此,法律專家分析指出,香港國安委負責處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而國家安全事務性質上與國防、外交等一樣,屬中央事權。對於屬中央事權的事務,香港特區無權決定向社會公開,也無主動或應要求向社會公開的責任和義務。同時,香港國安委工作中不可避免會掌握大量國家秘密信息,作出的決定很多也涉及國家秘密事項,若對外公開可能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損害香港社會根本利益。

從香港國安委的工作屬性看,其決定顯然不適宜接受司法覆核。專家認為,這一規定合法合情合理,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香港國安委信息不公開,法院無從判斷有關決定是否合法、合理及符合正常程序,不具備司法覆核的基礎條件。二是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特區政府有時須根據中央政府的指令、命令履行職責。特區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司法機構,無權對中央發出的有關指令、命令等進行司法覆核。三是國家安全形勢、政策、制度機制建設和重大行動專業性極強,判斷有關決定是否合理,需掌握的信息超越特區層面的認知,香港法院無法作出準確判斷。四是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形勢紛繁複雜,有關政策決定需及時因應形勢變化,追求時效,如接受司法覆核,可能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失,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法律專家強調,香港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不等於其行為不受監督和制約。專家指出,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中央政府作為授權主體,有權監督和問責香港國安委工作。中央政府將會嚴格行使監督權,確保香港國安委依法履職,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維護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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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lan Lee
由於佔絕大多數之香港愚民的麻木弱智...後知後覺, 什至不知不覺...的下三流心態...要親身經歷過多次大災難, 受過個人深刻教訓才稍微感覺到痛楚, 在極不願意情況下才自私自利的被迫同意國安法的訂立...否則仍然逢中逢港必盲反! 這一大批老, 中, 青, 愚民刁民由於過去數十年接受外國勢力抹黑妖魔化中國謠言文宣教育的澈底洗腦, 將会是香港治安和經濟回復正常的一極大障礙, 港府和中央面前的道路仍是崎嶇難行!
20200704
浪人
¤公開駁斥馬道立聲明¤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聲有關香港治安法的問題發表了官方聲明。聲明一如以往聲聲說要維護香港司法獨立。重覆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的謬論。其最終目的是要獨攬香港司法大權,架空香港特首的權力。把特首就司法人員的任命變爲一個橡皮圖章。如果特首你不問過老子,你就不能任命任何司法官員。讓我們小心看看下面兩句摘錄: ※※※馬道立聲明 — 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長官經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作出指定。※※※中央香港國安全法第44條 — 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我們就知道馬道立和他的前輩怎樣費盡心思把原文的意思扭曲利用以維護他們的利益。在中央的原文本清楚指出特首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現在馬道立的技倆是:第一,他故意忽略那個“可”字。有個“可”字是表示可以徵詢終審庭首席法官的意見,但也可以不徵詢首席法官的意見。現在馬道立私自把這個“可”字刪掉,變為特首在指定法官前要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第二,馬道立也私自刪除了同時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意見。變成他一家獨大。香港這次發生暴亂主要是基於對國家安全法律有漏洞,所以要花費這麼多時間,人力和物力才制定這個香港國安法以彌補基本法的不足。故此不能也不應完全只按基本法來實施香港國安法。
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