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少年於9月嘅屯門遊行前,被發現疑藏有雷射筆及改裝長傘等,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以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後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雷射筆同樣視為攻擊性武器,最終改控少年藏有攻擊性武器,並被裁定少年兩項攻擊性武器罪成(請按此重溫),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判刑,少年今被判入更生中心,辯方申請保釋上訴被拒。
少年於案發時15歲,被捕後不久滿16歲。代表大狀為少年求情時,表示少年因過度活躍症而學業滯後,又染上不良習慣,但整體報告屬正常,望法庭判以即時釋放嘅刑期。但蘇官表示刑罰與被告嘅立場及訴求無關,指被告有權發表意見,但強調必須以合法和平方式表達,又指任何人喺示威集會中管有攻擊性武器都會嚴重威脅他人,故阻嚇性嘅即時監禁式刑罰係無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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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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